
公告日期:2025-04-26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称“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公司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公告、董事会公告;
(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等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的批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六)公司向投资者公开发布的季度通讯及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信息。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
属于商业秘密或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或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或特定对象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上述任何指定报纸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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