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提升公司经理层的履责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精力充沛、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权。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事宜,以及除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公司非日常经营事项,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日常管理经营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其当年批准的重大事宜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上述职权中,属于公司办公会主要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经理制订关于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各自分管的工作负责。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研究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研究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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