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1、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2、委托理财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委托理财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三)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额度及额度使用范围)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七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并密切关注合作金融机构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二)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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