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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7:55:14 股吧网页版
洪田股份: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0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掉期(互换)、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原材料;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产品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和期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公司及各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监察部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监察。审计监察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

第九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监察。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职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为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有权查阅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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