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7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 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晢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汕头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湖南联泰环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或“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机构,并由其出具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深中科华评报字[2026]第 149 号、深中科华评报字[2026]第 150 号)。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材料,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科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科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科华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章国政 姚卫国 李松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 1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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