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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06 20:03:47 股吧网页版
联泰环保: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11-07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晢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汕头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湖南联泰环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股权,不直接涉及需要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导致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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