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前发生业绩异常或
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或“公司”)委托,担任联泰环保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就联泰环保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交易各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
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中财务、会计等专业事项不属于本所律师专业范围事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因此,本所律师仅对财务、会计等文件的数据和结论予以引用,并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有关财务、审计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联泰环保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上交所,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根据联泰环保历年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检索上市公司“监管措施”“承诺事项履行情况”等公开信息以及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查询,自联泰环保上市后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联泰环保及相关方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本专项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自联泰环保上市后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联泰环保及相关方作出的与上市公司有关的公开承诺已经履行完毕或者正在履行,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根据联泰环保披露的定期及临时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网站,最近三年内,联泰环保存在资金被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占用且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85 号),公司 2022
年第三、四季度,2023 年第一季度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关联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子公司汕头市得成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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