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7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说明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晢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汕头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湖南联泰环保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深圳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或“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机构,并由其出具了《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所涉及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深中科华评报字[2026]第 149 号、深中科华评报字[2026]第 150 号)。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经审慎判断,具体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中科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中科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科华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污水处理项目子公司以收益法评估结果确定各家项目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评估准则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中科华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重要评估参数及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得当且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签章页)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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