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环保”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联泰环保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联泰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相关方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相关方已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其保证已提供了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联泰环保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联泰环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7 年 7 月 31 日,联泰环保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 上市公司已采取相关保密措施,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范围,
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二)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了
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三)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
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等文件;
(四) 上市公司已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 联泰环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 联泰环保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采取了相关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郭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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