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11-0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上海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晢杰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汕头联泰水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及湖南联泰环保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 令 张 晓 刘林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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