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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6
第六章 附则......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评审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另设副组长 1 人,财务总监为审计评审工作组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三)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八)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九)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十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十二)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 监督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十四)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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