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1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5
第五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涉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
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的指示时,应当审查资金支出对象是否属于公司关联方。如果资金支出对象属于公司关联方,则应进一步审查该关联方是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员工,如果该关联方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员工,则应审查该资金的用途。对于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员工的关联方报销因从事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或借支备用金、投标保证金等从事公司正常业务经营活动的资金,可以按照公司报销费用和借支资金的有关制度给予报销或借支。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在接到公司董事长或高级
管理人员向外支付资金的指示时,经审查资金支出的对象属于关联方,则公司的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必须在收到下列文件,且经审查,下列文件排列在后的文件不违背排列在前的文件时方可按照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批准资金支付的指示向关联方支付关联交易的资金: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