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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4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6
第五章 附则......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当审核申请担保企业是否符合以下要求并制作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公司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将对外担保业务评估报告提交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
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对存在下列情形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等情况的;

(四) 经营状况恶化、资信不良的;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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