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1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2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3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4
第六章 监督检查...... 5
第七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涉及使用募集资金的,还应执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七条 公司的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参股其他公司、收购、兼并行为;
(四) 对所出资公司追加投资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和股权置换等;
(五) 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或由董事长决定。
第九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授权处理投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长作出决定后或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处理投资事宜。
第十条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应按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股东)审批。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代表公司的利益对有关投资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征询意见,经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后方可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在其作出对外投资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总经理提出。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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