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关联关系、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5
第四章 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限制性规定...... 10
第五章 附则......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全部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取得公司的认可,并视同公司行为,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股东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款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定义下同);
(五)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 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存贷款;
(六) 双方共同投资;
(七) 购买或出售资产;
(八)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九) 提供财务资助;
(十) 提供担保;
(十一) 租入或租出资产;
(十二)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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