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本规范
中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利益。
第四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
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报道或传闻时,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的调查、询问,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公司,说明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
公开重大消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 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 出现与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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