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
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星光农机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在上述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