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根据《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司财务部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司财务部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并依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