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5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6,518.5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后期是否有影响需要以法院最终判决和相应的执行情况为准,尚无法做出准确预判。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合同纠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 2023 年 2月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23】苏 02 民初 53 号),于 2025 年 1 月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其后,
公司与南都电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2025】苏民终 395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4 日、2023 年 2 月 7 日、2025 年 1 月 4 日刊
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关于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关于诉讼
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 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终395 号,主要内容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02 民初 53 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373357.6 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542161.4元由本院退还。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电池为以前年度 B 端客户采购车辆所用锂电池,对应车型均为特殊定制。因电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集中在 B 端客户,根据与 B 端客户就本案在前期达成的共识,公司取得最终判决结果之后,将按照诉讼所得金额支付给客户。
鉴于本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及后期是否有影响需要以法院最终判决和相应的执行情况为准,尚无法做出准确预判。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情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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