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6,518.59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一审已判决,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后期是否有影响需要以法院最终判决和相应的执行情况为准,尚无法做出准确预判。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合同纠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 2023 年 2 月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苏 02民初 53号),于 2025年 1月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4 日、2023 年 2 月 7 日、2025 年 1 月 4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关于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二、上诉请求内容及理由
(一)公司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02 民初 53 号民事判决
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立案受理通知,案号为(2025)苏民终 395 号。上诉请求为:
1、撤销(2023)苏 02 民初 53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全部诉讼
请求;
2、本案上诉费用、一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公司收到南都电源《民事上诉状》,南都电源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 02 民初 53 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 02 民初 53 号民事判决书,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及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一审已判决,本次上诉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不会对公司 2024 年度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后期是否有影响需要以法院最终判决和相应的执行情况为准,尚无法做出准确预判。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情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4 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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