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189 号
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晟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778;
回全福,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 君,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高 飞,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永胜,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姚 麒,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59 号)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一是公司园林业务以前年度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未在获知预计总成本变更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时,及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调整相关收入、成本确认,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2023 年子公司将 8,750 万元对外借款视为工程预付款,未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履行对外借款审议及披露程序。三是新增光伏业务板块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光伏电站 EPC 业务全周期管理、供应商资质管理、存货出入库管理、资金支付、对外借款等相关内部控制执行存在缺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第 6.1.9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回全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高飞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永胜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姚麒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回全福、董事长吴君、总经理高飞、时任财务总监张永胜、财务总监姚麒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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