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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9 18:56:3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189 号

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晟科技,A 股证券代码:603778;

回全福,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 君,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高 飞,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永胜,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姚 麒,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59 号)查明的事实,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一是公司园林业务以前年度收入成本确认不准确,未在获知预计总成本变更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时,及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并调整相关收入、成本确认,导致 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对外借款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2023 年子公司将 8,750 万元对外借款视为工程预付款,未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履行对外借款审议及披露程序。三是新增光伏业务板块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光伏电站 EPC 业务全周期管理、供应商资质管理、存货出入库管理、资金支付、对外借款等相关内部控制执行存在缺陷。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第 6.1.9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回全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高飞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永胜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姚麒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回全福、董事长吴君、总经理高飞、时任财务总监张永胜、财务总监姚麒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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