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5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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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8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9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9
七、 发行人的境内子公司及分支机构......9
八、 发行人的业务......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十、 发行人集团成员拥有和/或使用的主要财产......1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3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5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15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5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6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1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16
十八、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16
十九、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7
二十、 对《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17
二十一、 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18
二十二、 结论 ......1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永安行”)的委托,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发行人拟向上海哈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上海哈茂”)发行不超过 71,819,411 股(含本数)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以此身份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境内”或“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合称“中国境内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及依据其他适用的中国境内法律的规定,对发行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境内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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