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4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6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8
第五章 独立董事工作的履职保障......12
第六章 附 则......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控、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独立董事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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