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30
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
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被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自然
人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或自然人;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自然人;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或自然人;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自然人。
以上单位或自然人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
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
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
录在案。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对于公司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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