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包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并按职责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董事会审议前述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应累计计算,并履行相应程序。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
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可以视子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资金使用费用。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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