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资产及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所涉法律事项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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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1-18
秦安股份: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资产及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所涉法律事项的回复意见
本所依据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秦安股份”)
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秦安机电通过全资子公司重庆陆岭山溪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岭山溪”)以现金方式收购安徽亦高光电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亦高光电”或“标的公司”)9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送的《关
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收购资产及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25】3892号)(以下简称“《工作函》”)所涉法律事项,出具
本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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