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防范公司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根据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工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任何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衍生品品种选择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利率掉期、期权等符合公司业务需要的衍生产品或组合,在约定的产品范围之外采取严格准入模式。
第八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上述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的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子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责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4、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外汇市场的研究,外汇市场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5、根据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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