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成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首先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再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和表决结果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聘请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享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程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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