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三名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为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证券事务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的要求后法定时间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提前十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证券事务部应当提前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书面会议通知包含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应提交全体董事。
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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