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03755 证券简称:日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以下简
称“解释 18 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解释 18 号文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
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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