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出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专门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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