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依法履行职权,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总经理的设置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实干精神、开拓意识,知人善任;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在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或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越权限范围,不得擅自变更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研究、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或征求工会的意见;
(五)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确保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目标;
(六)注重分析和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开拓新业务,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七)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和管理水平;
(八)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公司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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