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治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决策工作小组审议结果召开会议,对公司长期投资项目进行审议。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召集人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临时会议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成员代为表决。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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