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调节利润或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若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关系的判断或者确认,应当根据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程度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来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及其价格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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