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义务人(即“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承办重大信息报告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包括变更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它重大交易。
(五)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四)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八)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九)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十一)证券发行、回购股份;
(十二)吸收合并;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权益变动和收购;
(十五)股权激励;
(十六)破产;
(十七)公司发生承诺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八)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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