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资料等涉及内幕信息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证券事务部审核,董事会秘书签字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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