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下列股份变动行为: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减持其参与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仅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减持该部分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第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股东在判断是否具有大股东身份时,还应当将其通过各证券账户所持股份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其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计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二章 股东持股变动的限制规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第八条 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