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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7:16:33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19 号

关于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岱美股份,A 股证券代码:603730;

肖传龙,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披露《关于子公司厂房火灾事故保险赔偿的进
展公告》称,公司墨西哥子公司岱美墨西哥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1
处厂房在墨西哥当地时间 2025 年 5 月 11 日发生意外火灾事故,致
使该厂房及其内部的部分设备和存货毁损。厂房、部分设备及存货受损金额预计为 3,375.10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金额为 2.42 亿元,该损失已全额在 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计提。上述损失金额占公司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17%,但公司未及时公告相关事项,迟至 10 月 22 日才予以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
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肖传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肖传龙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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