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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16:42:58 股吧网页版
岱美股份: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股票代码:603730 股票简称:岱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6
债券代码:113673 债券简称:岱美转债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肖传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4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肖传龙:

经查,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美股份”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00104J)因子公司岱美墨西哥汽车内饰件
有限公司于当地时间 2025 年 5 月 11 日发生火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2.42 亿元,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8.02 亿元)的 30.17%,属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岱美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岱美股份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肖传龙(身份证号:350403197510272034)作为岱美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岱美股份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肖传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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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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