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三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以捐赠作为条件要求受赠方购买、销售或推荐公司产品或服务。
第四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五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除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符合市场准入要求的库存产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对外捐赠的财产应合法、具有完全处分权,且没有任何权利负担。
第八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赠人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
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捐赠,以及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向困难群体及个人提
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对于促进社会
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
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困难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等。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一条 每一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市场公允价计算其价值),提交相关审批后执行:
(一)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经董事会审批同意后,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50%以
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三)单笔捐赠金额达到 150 万元以上,不超过 500 万元(含)的,且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下的捐赠事项,由董事长审批通过后
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不超过 150 万元(含),且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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