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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迪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使董事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设立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
会任命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委员会认为有必须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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