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确保公司的资产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方式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有由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在境内外进行的,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
(一)股权投资,指新设公司、对现有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增资或股权受让,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及开展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等投资行为;
(二)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三)证券投资,是指股票(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股权投资
公司股权投资根据具体交易类别适用《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决策权限规定。
(一)公司经理层应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运作及经营,总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二)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应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三)公司在进行以延伸产业链为目的开展的私募投资活动、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等股权投资前应适时建立完善的股权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对该等股权投资的权限设置、内部审批流程、内部信息报告程序、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决策权限对股权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股权投资,股东会审议时需说明董事会事前审查情况。
第五条 委托理财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证券投资
(一)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二)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投资事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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