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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5:47:09 股吧网页版
朗迪集团: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知情权、查阅权、资产收益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以及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决定公司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

(四)决定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五)决定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六)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二)审议超越《公司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

(十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四)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公司章程》;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主体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主体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除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上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购买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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