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聘任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 审核,报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报告审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八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各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内审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包括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
度、安排审计等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
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
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二)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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