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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