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 5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1/2 以上委员须
为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由董事会任命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第十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