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
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方案及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委员没有异议或事情比较紧急的情况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委员会
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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