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8 号)核准,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新材”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690,000.00 元,
扣 除 各 项 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165,094.33 元后 , 募 集资 金 净额 为 人 民币
73,524,905.67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验证,并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340 号”《验资
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安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对天安新材相关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在 2024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光大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续督导工作制度,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持
划 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已与天安新材签订保荐协议,
2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序号 督导事项 督导情况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项目组与天安新材保持了日常沟通,进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行了现场检查,对天安新材开展了持续
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4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未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的事项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及相
5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关当事人未发生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报告的违法违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024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天安新材及其
6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7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公司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治理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已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
8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制制度,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现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