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了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本人2024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简介如下:
李云超,中国国籍,1977 年 9 月出生,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法
学博士,2021 年 2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广州仲裁委、杭州仲裁委、宁波仲裁委、南京仲裁委、海南国际仲裁院、珠海国际仲裁院、包头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兼任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 本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7 次会议,共审议了 37 个议案,本人
均亲自出席历次会议,并参加了3次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尤其是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积极沟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审慎表决,客观、独立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本人认为公司在 2024 年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全部投了赞成票,未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董事在专门委员会中均有任职,并相应制定了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报告期内,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及提名委员会委员,通过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积极履行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提名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在所任职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积极发表意见,积极履行各专门委员会职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参考,审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 2024年 3月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增加了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相关工作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对《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等 3 个议案。本人均亲自参加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定期听取了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汇报,针对公司内控体系建设、风险合规管理、审计监察项目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进行充分探讨和交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现场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除通过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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