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五月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
告程序和进行有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下列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被披露。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
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券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
临时公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文件除载于指定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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